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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ZOBO草莓成人APP在线观看 發布日期 2023-01-1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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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的責任。
本文件由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劇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388)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藝術科技研究所、舞台設備質量檢驗檢測、廣州勵豐文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祿克測試儀器(上海)有限公司、中藝質檢(北京)文旅發展有 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億達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蔣其泓、濤、俞健、周利鶴、李誌雄、劉永耀、梁文彬、黃誌強、吳旭東、尚宇、汪 誌東、康麗麗、田文、陳葉斌、張燕業、甄何平、周子慶、吳建威、陳海華、溫再林、陳林、董舒懷、蔡穎麗、 冠華。
舞台燈光係統驗收檢測規範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驗收檢測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本文件適用於固定安裝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的驗收檢測,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的定期檢測和改造檢 測可參照本文件相關內容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 文件。
GB 7000.217—2008 燈具 第 2-17 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燈光、電視、電影及攝影場所(室內外) 用燈具
GB/T 14218—2018 電子調光設備性能參數與測試方法
GB/T 17248.3— 2018 聲學 機器和設備發射的噪聲 采用近似環境修正測定工作位置和其他指 定位置的發射聲壓
GB/T 20145—2006 燈和燈係統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1671—2018 基於以太網技術的局域網(LAN)係統驗收測試方法
GB/T 50312—2016 綜合布線係統工程驗收規範
WH/T 41—2010 舞台燈具通用技術條件
WH/T 86—2019 舞台燈光控製台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舞台燈光係統 stage lighting system
為呈現演出視覺形象對舞台所進行的藝術照明的係統。
3.2
驗收檢測 acceptance test
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進行的技術檢測。
3.3
複檢 recheck
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在檢測過程中存在不合格項,整改完成後對不合格項進行的再次檢測。
3.4
設備監理人員 equipment supervision engineer
能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且具有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
3.5
檢驗檢測機構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技能,對產品或 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技術組織。檢驗檢測機構應取得法定資質認定證書,且 能力範圍應覆蓋本文件。
3.6
檢測儀器 testing instrument
滿足本文件檢測項目要求,且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的儀器設備。
3.7
I 類燈具 class I luminaire
燈具的防觸電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還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觸及的導電部件連接到設施 固定布線中的保護(接地)導體上,使易觸及的導電部件在萬一基本絕緣失效時不至帶電。
3.8
合同 contract
舞台燈光設備的采購及安裝調試工程合同。
4 檢測準備
4.1 準備要求
舞台燈光係統安裝、調試完畢,自檢合格且試運行結束後,可以組織驗收檢測。在開始驗收檢測前, 施工單位需提交完整的技術文件。舞台燈光係統的驗收檢測一般由項目建設或使用單位組織,施工及相 關單位配合,檢驗檢測機構完成。
4.2 準備內容
4.2.1 係統調試
在合同約定的全部設備完成安裝,且施工質量控製文件經設備監理人員簽章後,施工單位可開始舞台 燈光係統的調試,並使其保持正常、穩定的狀態。
4.2.2 自檢
施工單位對舞台燈光係統進行自檢,自檢記錄應有設備監理人員簽章。
4.2.3 試運行
施工單位應在設備監理人員監督下對舞台燈光係統進行連續無故障試驗運行。試運行時間不宜少 於 5 天,每天連續運行時間不宜小於 5 小時,試運行記錄應有設備監理人員簽章。
5 檢測項目及方法
5.1 檢測內容
舞台燈光係統具備檢測條件後,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對係統進行驗收檢測。檢測內容包含:技術文 件檢查、施工質量檢查、係統性能檢測和設備功能檢測。完成檢測後,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結果判定原則 出具檢測報告。驗收檢測項目及方法見附錄 A。
5.2 技術文件檢查
施工單位應提供的技術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檢驗檢測機構應如實記錄不合格項:
—— 招投標文件合同技術部分(含變更洽商記錄);
—— 主要設備(如:燈光控製台、調光櫃、燈具、效果器材、信號中繼站、網絡交換機、解碼器、放大器 等)的質量合格證明;
● 燈光控製台性能應符合 WH/T 86—2019 第 5 章的要求;
● 調光/直通櫃性能應符合 GB/T 14218— 2018 中 6.2、6.3 的要求,且櫃體安全防護等不低 於 IP2X;
● 舞台燈具應符合 WH/T 41 — 2010 第 5 章的要求, 且標記的使用應符合 GB 7000.217 —2008 第 5 章的要求;
● 光生物危害評價應符合 GB/T 20145—2006 中 4.3 的要求。
—— 主要材料(如:線纜、線槽、接插件、斷路器等)的質量合格證明;
—— 已會審和批準的工程圖紙,包括但不限於配電係統圖、信號係統圖、燈具布置圖、回路分配圖以 及設備機房布置圖等,且與現場一致;
—— 設備監理人員認可的施工質量控製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材料設備進場檢驗記錄,設備安裝檢驗記 錄,隱蔽工程檢驗記錄等;
—— 設備監理人員認可的自檢和試運行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絕緣電阻測試記錄、接地連接導通性測試 記錄、信號傳輸測試記錄以及係統試運行記錄等;
—— 設備操作及維護手冊或使用維護說明書,且包含重要安全事項說明;
—— 檢驗檢測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技術資料。
5.3 施工質量檢查
5.3.1 舞台燈具及附件
5.3.1.1 燈具規格型號
5.3.1.1.1 標準要求:燈具規格型號應與合同文件一致。
5.3.1.1.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每種型號燈具隨機抽取不少於 1 台。
5.3.1.2 燈具安全
5.3.1.2.1 標準要求:
—— 燈具開口應有保護措施,如玻璃保護板、透鏡或柵格等;
—— 采用熒光燈管光源的泛光燈具應配備保護設施,如保護罩等;
—— 采用高壓氣體放電光源的燈具應隻有在工具幫助下才能打開外殼,或配備一個自動開關,在打開 外殼時自動斷電。
5.3.1.2.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1.1.2 一致。
5.3.1.3 燈具安裝
5.3.1.3.1 標準要求:
—— 燈具安裝位置及方式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燈具與可燃物的距離應符合產品說明書或燈具表麵 標記上的安全要求,地排燈具不應與舞台地板直接接觸。因現場條件限製,距離不能達到安全要 求時臨近幕布等易燃物的燈具應裝設防火隔熱材料或必要的防火設施。
—— 安裝在燈具上的可移動、調節附件,如色片架、遮光扉等應安裝牢固。
—— 可移動燈具和配件應通過兩個獨立的相互作用的設備來防止墜落。如果第二個獨立安全設備由 安全繩或安全鏈充當,則應與燈具以外的固定結構連接牢固,如燈杆、結構梁等。
—— 可移動燈具與相鄰設施無幹涉。
—— 麵光、耳光部位應有防護絲網和地麵擋板,或者有其他防止燈具部件墜落的措施。
5.3.1.3.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在舞台表演區、耳光室、麵光室、追光室等部位進行隨機抽取, 各不同部位的燈具檢查數量不少於 2 台。
5.3.1.4 燈尾線及電纜固定
5.3.1.4.1 標準要求:
—— 固定安裝後,應保證舞台燈具外殼不與電纜外皮接觸;
—— 燈具的電源電纜及控製電纜敷設與綁紮不應影響其正常的機械動作;
—— I 類燈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用銅芯軟導線與保護接地導體(PE)可靠連接,燈尾線應使用三 芯標準接插件來連接,接插件規格符合負載要求,接插緊密。
5.3.1.4.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1.3.2 一致。
5.3.2 插座、插座盒及接線箱
5.3.2.1 插座型號規格
5.3.2.1.1 標準要求:電源插座應有強製認證標識,防水防塵等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單相插座應采用 帶保護接地的三孔插座。
5.3.2.1.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在舞台表演區、耳光室、麵光室、追光室、舞台柵頂、各層天 橋、台倉等部位進行隨機抽取,各部位插座檢查數量不少於 1 個。
5.3.2.2 安裝質量
5.3.2.2.1 標準要求:
—— 插座應安裝牢固,插拔動作順利;
—— 插頭插銷或插座插套應無熔焊痕跡,插銷或插套周圍的絕緣材料無燒焦碳化的跡象,插銷或插套 無妨礙插拔的受熱變形等損壞現象,插銷孔光滑無損;
—— 插座盒及接線箱應安裝平整、牢固,麵蓋板開合靈活,外形和表麵完好;
—— 插座盒及接線箱出線處應有橡膠護套或塑料護套作保護。
5.3.2.2.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檢查方法與 5.3.2.1.2 一致。各部位插座檢查數量不少於 1 個,插座盒 及接線箱檢查數量不少於 2 個。
5.3.2.3 接線質量
5.3.2.3.1 標準要求:
—— 保護接地導體(PE)在插座之間不應串聯連接。
—— 插座盒內相線與中性導體(N)不應利用插座本體的接線端子轉接供電。
—— 所有插座盒轉接箱內相線和中性導體(N)容易區分、接法一致,接線牢固可靠,線色正確。
—— 多股銅芯線與端子連接應采用壓接端子,必要時可錫焊連接。連接應牢固可靠,不易為外力拉脫。線芯連接管和端子,其規格應與線芯的規格適配,且不應采用開口端子。
—— 信號線的端子連接應牢固可靠,線序正確,符合技術要求。
5.3.2.3.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2.1.2 一致。
5.3.2.4 標識
5.3.2.4.1 標準要求:每一個插座應采用銘牌明確標識,標識內容應包含電源類型、回路編號等內容。回 路字母標識宜如表 5.1。
5.3.2.4.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2.1.2 一致。
5.3.3 電纜、線槽、導管敷設
5.3.3.1 電纜、線槽、導管型號規格
5.3.3.1.1 標準要求:舞台燈光使用的電線電纜應采用低煙無鹵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線電纜或無煙無 鹵電力電線電纜,舞台燈光吊杆等垂直或平移裝置上的供電電纜應采用多芯阻燃橡套軟電纜;電纜零線 截麵不應小於相線截麵;電纜、線槽和導管型號規格應與合同文件一致。
5.3.3.1.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對從調光設備室至各燈位之間的主線槽選擇不少於 1 處進行 抽檢,垂直或平移裝置選擇不少於 1 處進行抽檢。
5.3.3.2 電纜敷設質量
5.3.3.2.1 標準要求:
—— 電源線、DMX 線、網線均應在規定的線槽或導管內進行穿線。
—— 電纜敷設順直、不淩亂,無攪擰、鎧裝壓扁、護層斷裂和表麵嚴重劃傷等缺陷。
—— 電纜使用懸吊方式至吊杆上的收線框或使用其他收纜方式時不應受外在拉力和磨損,懸掛點應 有承拉措施,電纜應有承拉裝置。
—— 不同電壓等的交流與直流線路不應穿於同一導管或同一線槽內。如需敷設在同一金屬線槽內 時應用金屬隔板隔開。
—— 線槽通過防火牆體或樓板時,線纜布放完畢後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 線槽蓋板齊全且方便開合操作,線槽內無雜質。
5.3.3.2.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3.1.2 一致。隱蔽部位、絕緣電阻核查自檢記錄。
5.3.3.3 接地安全
5.3.3.3.1 標準要求:金屬線槽和導管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5.3.3.3.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3.1.2 一致。接地連通性核查自檢記錄。
5.3.4 供電與調光設備
5.3.4.1 調光設備規格及型號
5.3.4.1.1 標準要求:調光設備規格型號與合同文件一致。
5.3.4.1.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每種型號設備隨機抽取不少於 1 台。
5.3.4.2 供電與調光設備安全
5.3.4.2.1 標準要求:
—— 調光和直通櫃每一個回路應有短路和過載保護裝置。
—— 舞台區域的備用電源箱應有短路和過載保護裝置。
—— 流動矽箱應安裝斷路器,每一個回路應有短路和過載保護裝置。
—— 供電櫃上應設置明顯的電源開關指示器。三相供電時,每相均應設單獨指示器。
—— 供電櫃內帶電母線應有防止觸及的防護隔離裝置。
5.3.4.2.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固定安裝的設備全檢,流動矽箱每種型號隨機抽取不少於1 台。
5.3.4.3 調光設備安裝質量
5.3.4.3.1 標準要求:
—— 調光和直通櫃應安裝在預留的型鋼基座上,固定方式牢固可靠;
—— 調光和直通櫃抽屜應抽推靈活,且接口穩固;
—— 調光設備漆層應完好、清潔,成列安裝時排列整齊。
5.3.4.3.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固定安裝的設備全檢,調光和直通櫃抽屜隨機抽檢數量不少 於本設備的 10%。
5.3.4.4 接線端及導線連接質量
5.3.4.4.1 標準要求:
—— 多股銅芯線與端子連接應采用壓接端子,必要時可錫焊連接。連接應牢固可靠,不易為外力拉 脫。線芯連接管和端子,其規格應與線芯的規格適配,且不應采用開口端子。
—— 電纜在供電和調光設備內的連接端附近應可靠固定,使電纜端子不會受外力拉扯。 —— 供電和調光設備輸出端子應無損壞,且輸出電纜接線排列整齊,導線絕緣良好無損傷。
5.3.4.4.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固定安裝的設備全檢,調光和直通櫃接線端隨機抽檢數量不 少於本設備總回路數的 10%。
5.3.4.5 標識
5.3.4.5.1 標準要求:供電和調光設備母線應標識清晰,且符合“L1 相黃色,L2 相綠色,L3 相紅色,中性 導體(N) 藍色,保護接地導體(PE) 黃綠雙色”的規定。櫃體門板或側板上應附配備接線圖。供電和 調光設備輸出回路標識編號與插座端對應。
5.3.4.5.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固定安裝設備全檢。
5.3.4.6 接地安全
5.3.4.6.1 標準要求:
—— 供電接地係統應為 TN-S 形式,采用專用接地導體(PE);
—— 係統中的供電和調光設備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
5.3.4.6.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4.5.2 一致。接地連通性核查自檢記錄。
5.3.5 控製與信號網絡設備
5.3.5.1 控製與網絡設備規格及型號
5.3.5.1.1 標準要求:網絡節點設備、信號中繼站設備、控製台規格型號應與合同文件一致。
5.3.5.1.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每種型號設備隨機抽取不少於 1 台。
5.3.5.2 燈光控製台和信號中繼站安裝質量
5.3.5.2.1 標準要求:
—— 燈光控製台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控製人員觀察。
—— 機櫃內設備安裝應端正、牢固,前後門、機櫃側門、機櫃保護地線、其他配件安裝正確,無損傷和變形。
—— 機櫃內線纜排布整齊有序,布置合理、綁紮牢固。各設備的信號線和電源線應分別在機櫃內部的 兩側排布。
—— 機櫃內電源接線板安裝正確、牢固。
5.3.5.2.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全檢。
5.3.5.3 信號連接器接線質量
5.3.5.3.1 標準要求:
—— 連接器焊接線纜頭時,焊錫應飽滿光滑,不應虛焊;接點處應采用相應的套管作保護和絕緣,線 纜接頭應連接牢固、安全。
—— 對絞電纜終接處應牢固、接觸良好。
—— 光纖熔接處應加以保護和固定。
—— 各類跳線纜線和連接器件間接觸應良好,接線無誤,標識齊全。
5.3.5.3.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每個中繼站機櫃內信號連接器隨機抽檢不少於 2 個,其他端 口的信號連接器隨機抽檢不少於 2 個。
5.3.5.4 吊掛防護
5.3.5.4.1 標準要求:懸吊安裝的網絡節點設備,如解碼器、放大器等,應安裝牢固,並配置有保險鏈,且與 設備以外的固定結構(如燈杆、結構梁等)牢固連接。
5.3.5.4.2 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目測檢查,隨機抽檢數量不少於 2 個。
5.3.5.5 標識
5.3.5.5.1 標準要求:中繼站機櫃內設備應有標識。標識簡明易懂,清晰準確。櫃體門板或側板上應附接線圖。
5.3.5.5.2檢查方法及檢查數量:與 5.3.5.2.2 一致。
5.4 係統性能檢測
5.4.1 照明係統
5.4.1.1 照度、色溫、顯色指數
5.4.1.1.1 檢測方法:燈具點亮 1 小時後,測量舞台表演區的水平照度、垂直照度、色溫、顯色指數和麵光 照射區域的垂直照度、色溫、顯色指數。水平照度高度 0.75 米,垂直照度高度 1.2 米;照度測點橫向和豎 向間距 2.0 米。計算平均值。
5.4.1.1.2 檢測儀器:照度計。
5.4.1.1.3 結果要求:符合合同技術要求。
5.4.1.2 燈具表麵溫度
5.4.1.2.1 檢測方法:燈具點亮 1 小時後,測量燈具外殼表麵溫度。
5.4.1.2.2 檢測儀器:紅外熱像儀或紅外測溫儀。應根據燈具材料選擇合適發射率測量。
5.4.1.2.3 結果要求:燈具外殼表麵溫度符合產品說明書或燈具外殼上的標記。相同類型相同功率的燈 具在同等使用條件下,表麵溫度沒有過大差異。
5.4.1.2.4 檢測數量:每種型號的燈具隨機抽檢不少於 2 台。
5.4.1.3 插座及燈尾線接插件溫升
5.4.1.3.1 檢測方法:燈具點亮 1 小時後,測量插座及接插件溫升。
5.4.1.3.2 檢測儀器:紅外熱像儀或紅外測溫儀。應根據插座及接插件材料選擇合適發射率測量,測量溫 升所用的環境溫度參照體宜選用相同部位的插座。
5.4.1.3.3 結果要求:溫升不大於 45K。
5.4.1.3.4 檢測數量:在舞台表演區、耳光室、麵光室、追光室等部位對已連接負載的插座進行隨機抽取; 各不同部位的插座抽檢數量不少於 2 個。
5.4.1.4 燈具噪聲
5.4.1.4.1 檢測方法:燈具正常工作狀態時,測量距離燈具尾部水平線 1 米處所產生噪聲的 A 計權 聲壓。背景噪聲修正按照 GB/T 17248.3—2018 中 6.4 的要求。
5.4.1.4.2 檢測儀器:聲計。
5.4.1.4.3 結果要求:具有驅動機構的燈具,工作狀態時的噪聲不大於 60dB(A);無驅動機構但帶 有風機的燈具,工作狀態時的噪聲不大於 50dB(A)。
5.4.1.4.4 檢測數量:每種型號的燈具隨機抽檢不少於 1 台。
5.4.2 供電調光係統
5.4.2.1 係統電參數
5.4.2.1.1 電流、電壓、係統功率、功率因數、諧波含量
5.4.2.1.1.1 檢測方法:現場已安裝的燈具全部點亮並使得亮度值至,測量供電設備出線端或調光設備進線端。
5.4.2.1.1.2 測量儀器:電能質量分析儀。
5.4.2.1.1.3 結果要求:電壓總諧波畸變率宜小於 5%,其他指標未出現異常值。
5.4.2.1.1.4 檢測數量:已接負載的調光設備全檢。
5.4.2.1.2 線路壓降
5.4.2.1.2.1 檢測方法:測量調光設備輸出端至插座端的電纜壓降。
5.4.2.1.2.2測量儀器:電壓表。
5.4.2.1.2.3結果要求:線路壓降應不大於 5%,且符合負載設備的用電要求。
5.4.2.1.2.4檢測數量:在舞台表演區、耳光室、麵光室等部位對已連接負載的插座端進行隨機抽取,各不同部位的線路檢測數量不少於 2 路。
5.4.2.2 電纜溫升
5.4.2.2.1 檢測方法:燈具點亮 1 小時後,測量電纜溫升。測量調光設備進線電纜和輸出電纜溫升。測量 電纜溫升所用的環境溫度參照體選用相同線槽部位的電纜。
5.4.2.2.2 測量儀器:紅外熱像儀。應根據電纜外層材料選擇合適發射率測量。
5.4.2.2.3 結果要求如表 5.2:
5.4.2.2.4 檢測數量:帶負載的調光設備進線電纜,包括相線和中性導體(N)全檢。對從調光設備至各 燈位之間的主線槽選擇 1 處測量其內部敷設電纜,記錄溫升並標注出位置。
5.4.2.3 電源櫃母排溫升
5.4.2.3.1 檢測方法:燈具點亮 1 小時後,測量電源櫃內與調光設備相對應的斷路器上、下端母排連接、分 支點的溫升。
5.4.2.3.2 測量儀器:紅外測溫儀。應根據母排材料選擇合適發射率測量。
5.4.2.3.3 結果要求:母排溫升小於 60K,同相上、下端子的相對溫差值應小於 10℃。
5.4.2.3.4 檢測數量:對電源櫃內帶負載的斷路器連接母排全檢。
5.4.2.4 調光設備負載溫升
5.4.2.4.1 檢測方法:燈具點亮 1 小時後,測量調光設備輸出回路接線端子或接插件表麵的溫升。
5.4.2.4.2 測量儀器:紅外測溫儀。應根據接線端子處材料選擇合適發射率測量。
5.4.2.4.3 結果要求:輸出回路接線端子金屬件的溫升不大於 60K;輸出回路接插件表麵溫升不大於 45K。
5.4.2.4.3 檢測數量:接負載的調光設備全檢,對單個調光設備的輸出回路隨機抽取,檢測數量按照 GB/T 14218—2018 中表 5 的要求。
5.4.2.5 調光設備輸出電壓不一致性
5.4.2.5.1 檢測方法:調光設備工作穩定後,輸出電壓分別在 150V~160V 和 200V~210V 範圍內各選一 點時測量。被檢回路宜選擇同相並在相同負載的條件下測量。
5.4.2.5.2 測量儀器:電壓表。
5.4.2.5.3 結果要求:回路電壓不大於 U×1%+5,U 表示均值。
5.4.2.5.4 檢測數量:接負載的調光設備全檢,對單個調光設備的輸出回路隨機抽取,檢測數量按照 GB/T 14218—2018 中表 5 的要求。
5.4.2.6 調光設備數據接收能力
檢測方法:使燈光控製台的調光回路亮度值從零至高,然後從高再降到零,目測燈具的亮度變化 情況,變光應均勻、無閃爍或抖動現象。
5.4.3 控製與信號網絡傳輸係統
5.4.3.1 係統傳輸性能
5.4.3.1.1 刷新頻率
5.4.3.1.1.1 檢測方法:通過 DMX 測試儀對係統內燈光控製台的 DMX 端口進行測試,記錄每幀數據的 時間並計算刷新頻率。係統如配置了信號放大器或解碼器,需對此類設備的 DMX 端口進行測試。
5.4.3.1.1.2 結果要求:刷新頻率不小於 25 次/秒。
5.4.3.1.1.3 檢測數量:係統內的每台燈光控製台隨機抽取 2 個 DMX 端口,係統內的信號放大器或解碼 器每種型號隨機抽取 2 個 DMX 端口。
5.4.3.1.2 響應時間
5.4.3.1.2.1 檢測方法:在控製台上添加係統內設計允許數量的回路或現場安裝的所有燈具,編輯每 個燈具使其處於變化狀態(動態效果),保存為一個場景並運行;在運行過程中觀察用戶操作和燈具動作 之間的響應。
5.4.3.1.2.2 結果要求:響應時間不應出現可以察覺的延遲現象。
5.4.3.2 信號端口連通性
5.4.3.2.1 DMX 端口
5.4.3.2.1.1 檢測方法:使用 DMX 測試儀在各端口接收 DMX 信號,顯示正確信息後表示 DMX 信號連通成功。
5.4.3.2.1.2 檢測數量:隨機抽檢,數量不少於 10%,且總數不少於 10 個,總數不足 10 個時應全部測量。
5.4.3.2.2 網絡端口
5.4.3.2.2.1 檢測方法:使用局域網鏈路測試儀,測試儀一端接信號端口,另一端接信號中繼站的交換機 任意端口。進行 10 次 PING 測試,每次間隔時間 1s,以測試端口連通性。
5.4.3.2.2.2 檢測數量:隨機抽檢,數量不少於 10%,且總數不少於 10 個,總數不足 10 個時應全部測量。
5.4.3.3 布線電氣性能
5.4.3.3.1 對絞電纜布線係統
5.4.3.3.1.1 檢測方法:使用纜線測試儀測量各信號中繼站之間及各網絡端口至信號中繼站之間電纜布 線係統的對絞電纜長度、連接圖、回波損耗、插入損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和、衰減遠端串音比、衰減 遠端串音功率比功率和、環路電阻、時延、時延偏差。
5.4.3.3.1.2 結果要求:符合 GB/T 50312—2016 中 8.0.3 的要求。
檢測數量:隨機抽檢,數量不少於 10%,且總數不少於 10 個,總數不足 10 個時應全部測量。
5.4.3.3.2 光纖布線係統
5.4.3.3.2.1 檢測方法:使用纜線測試儀測量各信號中繼站之間及各網絡端口至信號中繼站之間光纖布 線係統的長度、衰減。
5.4.3.3.2.2 結果要求:符合 GB/T 50312—2016 中 8.0.4 的要求。
5.4.3.3.2.3 檢測數量:隨機抽檢,數量不少於 10%,且總數不少於 10 個,總數不足 10 個時應全部測量。
5.4.3.4 係統局域網性能
檢測方法:按照 GB/T 21671— 2018 中 6.2 的方法,使用局域網鏈路測試儀測量鏈路傳輸速率、吞吐 率、傳輸時延、丟包率。儀器的一端接入燈光控製室信號中繼站的交換機,另一端分別接入其他位置信號 中繼站的交換機。
5.5 設備功能檢測
5.5.1 舞台燈具功能
5.5.1.1 常規燈具功能
應符合調光平滑變化,光斑均勻的要求。現場安裝的常規燈具全部開啟。
5.5.1.2 LED 燈具功能
測試調光、顏色、變焦、運動等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現場安裝的相同型號的燈具開啟。
5.5.1.3 電腦燈燈具功能
測試顏色、圖案、光斑切割、變焦/調焦、調光、頻閃、棱鏡、光圈、X/Y 軸運動等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 技術要求。現場安裝的相同型號的燈具開啟。
5.5.1.4 其他特殊燈具功能
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
5.5.2 調光和直通櫃功能
5.5.2.1 調光和直通櫃通電指示明確,輸出一致性好,無錯路、串路現象,無誤觸發和失觸發現象,散熱風 扇工作正常,監控模塊顯示正常。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
5.5.2.2 具有實時熱備份切換功能的調光和直通櫃,現場應進行模擬測試,無閃爍或黑場等異常現象。
5.5.3 燈光控製台功能
5.5.3.1 人機交互界麵
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如:開關機、顯示屏、觸摸屏、編碼輪、操作杆、按鍵、指示燈、軌跡球 等。檢測方法按照 WH/T 86—2019 中 6.2 規定的方法。
5.5.3.2 係統功能
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如:燈具控製、通信協議兼容、多用戶係統、分布式係統、2D 或 3D 布 局、跟蹤、RDM 控製等。檢測方法按照 WH/T 86—2019 中 6.2 規定的方法。
5.5.3.3 專用功能管理
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如:燈庫管理、宏管理、素材管理等。檢測方法按照 WH/T 86— 2019 中6.2 規定的方法。
5.5.3.4 冗餘功能
燈光控製台應具備熱冗餘功能,主控製台和備份控製台互為備用,並均能獨立完成所有操作。如係統 不具備冗餘功能,則應有應急預案以防演出中出現黑場。
5.5.4 UPS 電源功能
UPS 電源能順利完成備用電源的切換供電,確保係統運行不間斷,數據有效保護。
5.5.5 觀眾廳調光設備功能
測試漸亮、漸暗,編輯場景等主要功能,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
5.5.6 工作燈
舞台各區域的工作燈能正常工作,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
5.6 其他約定項
舞台燈光係統的其他合同約定技術項,應在驗收檢測前由檢驗檢測機構和委托方約定檢測依據標準 和判定方法。
6 檢測記錄及報告
6.1 檢測記錄
在檢測實施過程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如實填寫檢測記錄。如出現不合格項,檢測人員應出具整改通知書,並書麵告知委托單位。
6.2 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根據檢測記錄,出具《舞台燈光係統驗收檢測報告》,格式見附錄 B。檢測報告書中凡有測試數據的項目,應在檢測結果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 試數據但有需要說明或有特殊情況的項目,可在“檢測結果”一欄簡要說明。“結論”一欄中隻填寫“合 格”“不合格”等單項結論。
6.3 檢測結果判定
6.3.1 判定原則
檢測結果判定原則如下:
a) 重要項目(表 A.1 備注欄中標*的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表 A.1 備注欄中未標注*的項目)不合格不超過 5 項(含 5 項)且滿足本條 b)的要求時,結論可以判定為合格。
b) 對上述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隻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測人員確定合格後,方可判斷為“合格”。
c) 凡不合格項超過本條 a)規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
d) 對判定為“不合格”的舞台燈光係統,施工單位整改後,可申請複檢。
6.3.2 檢測結論
檢測報告結論隻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複檢合格”“複檢不合格”4 種檢測結論。其填寫條件分 別為:
a) 滿足 6.3.1 合格判定條件的舞台燈光係統,檢測結論填寫“合格”;
b) 不滿足 6.3.1 合格判定條件的舞台燈光係統,檢測結論填寫“不合格”;
c) 複檢後滿足 6.3.1 合格判定條件的舞台燈光係統,檢測結論填寫“複檢合格”;
d) 複檢後仍不滿足 6.3.1 合格判定條件的舞台燈光係統,檢測結論填寫“複檢不合格”。
6.4 記錄和報告的保存
驗收檢測記錄和報告應長期保存,期限不應少於 6 年。
7 檢測人員及儀器
7.1 現場檢驗檢測工作應由 2 名及以上具有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能力的檢驗檢測人員執行。
7.2 對本文件中的性能參數測試項目進行測量的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檢測要求的測量儀器設備、計量器 具和相應測量工具,且經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
7.3 基本測量儀器的低精度要求為:電能質量分析儀精度(電壓有效值 Vrms:±1.5%;電流有效值 Arms:±2%;頻率:±0.01Hz;總諧波失真 THD:±2.5%;功率:±2%;功率因數:±2%);電壓表精度±1.5% (真有效值測量);紅外測溫儀精度±2℃;紅外熱像儀精度±2℃;照度計 1 ;聲計 2 ;纜線測試儀和 局域網鏈路測試儀需具備標準比對功能。
8 定期檢測和改造檢測
8.1 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在投入使用一個周期後應進行一次檢測,周期一般為 3 年。
8.2 舞台燈光設備及工程經過重大修改或大型檢修後,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改造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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